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99号建议的答复
2018-01-04 10:09:00  来源:

  郑雪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认真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断细化相关工作内容。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5条规定“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选聘一些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识,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士担任合适成年人,并开展相关培训,健全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2013年12月最高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合适成年人到场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其中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程序,如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实现资源有效整合;有些地方还组建了相对固定的合适成年人名单库,并明确对同一个未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原则上通知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到场,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些地方向财政部门争取了专项经费,给予合适成年人到场补助,切实做到在侦查环节、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环节合适成年人100%参与讯问,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合适成年人的人数占受案人数的比例仅为56.20%,2014年已达93.06%。

  但是,我们的工作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制度的牵头单位不统一、合适成年人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合适成年人违规行为的惩治措施等等。此外,该项工作需要司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形成有效合力。目前,我们正在与综治委、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磋商,拟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修改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在修改过程中,我们拟考虑将您提出的“明确合适成年人工作部门的范围”,“明确‘法定代理人’与‘合适成年人’诉讼权利区别”,“加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等建议纳入其中,推动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探索通过选聘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