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刑事诉讼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规范检察机关讯问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检察干警不受恶意诬陷的重要措施。2005年12月,高检院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项制度试行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取得良好效果。为适应执法办案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2014年3月17日,高检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5月26日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执行。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讯问活动。明确讯问活动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集中在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进行;严禁讯问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甚至进行刑讯逼供。二是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被明确为工作资料。三是建立完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移送机制。建立讯问录音录像数据管理系统,采取在线保存和移送、授权查看等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保密和管理。四是明确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实行有条件查看或者播放。在案件报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告知侦监、公诉部门录音录像情况,并在侦监、公诉部门审查认为讯问活动有违法违规嫌疑时,由侦查部门按侦监、公诉部门提出的时间节点,提供相应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供其审查。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庭前会议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庭前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公诉人可以将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提请法庭播放,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五是明确要求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六是明确禁止行为及责任追究。增加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中的六种违法违规情形,并明确对此严肃予以查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狠抓制度落实,特别是2014年12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将严格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内容,集中整改纠正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您所提出的有关建议,在这次修改《规定》时已有涉及并落实到修改后的制度中。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讯问规范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