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亲职教育 改变留守少年监护缺失状态
2017-11-16 17:21:00  来源:

    2015年5月,未成年人孔某与他人至南京市某区超市行窃,窃得香烟、现金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案发后,孔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严格年龄证据审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侦查机关报捕时的证据材料显示,孔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案件承办人经仔细审查发现孔某作案时的年龄存疑。为厘清真相,承办人走访相关单位,补充医院出生登记簿、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孔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对孔某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孔某作案时为留守未成年人,缺乏关爱和监护,作案是因其结交不良少年,挽救教育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遂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其纳入观护帮教工作站进行帮教。针对其因家庭教育、父母监护的缺位造成的心理问题,开展咨询和矫正;安排孔某在仓库从事送货工作,培养其吃苦精神;联合“黄丝带帮教中心”力量,为孔某提供就业指导。

  开展亲职教育,改善亲子关系。经社会调查发现,孔某从小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父亲忙于工作,对孔某缺乏关爱,父子关系不融洽,家庭教育缺失,这是孔某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为解决孔某缺乏家长有效监护的现状,检察机关引入“开放式观护模式”,即仅白天让孔某至观护帮教工作站实践,晚上回家与家人生活,同时对其父亲开展亲职教育。一方面要求其父亲调整工作状态,每天亲自接送孔某,多给予亲情呵护,另一方面安排司法社工就家庭教育观念、与孩子沟通技巧等给予专业指导,使其认识到父母在子女教育中的重要性。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检察机关深挖未成年人犯罪深层原因,通过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不仅改变孔某的法治观念、交友观念,还改变了孔某父亲的教育理念,改善了家庭教育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孔某原本的留守现状。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孔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一家人其乐融融,孔某也已有稳定工作,月收入5000余元。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