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盐城市某县刘某(男,14岁)听说其干妹妹经常被曹某(男,13岁)起绰号,便趁课间推打曹某,致曹某头部撞击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批捕阶段,刘某的父母始终拒绝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办案人员经多次编发短信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监护义务无果后,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及时对刘某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经阅卷、讯问、调查,办案人员无法确定刘某是否委托律师时,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办案人员多次劝导下,刘某的父亲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愿意配合参与讯问,并通过亲情会见及时缓解了刘某的不良情绪。
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重返校园。一是帮助身体康复,在与刘某的父母多次沟通、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学校为曹某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并配合曹某父母进行校园安全保险理赔,帮助曹某解决了二次手术费用;二是落实法律援助,保障曹某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开展经济救助,申请慰问金2000元,并捐赠书籍、书包等物;四是开展心理疏导,探望手术后的曹某,帮助他修正厌学等不合理观念,鼓励他恢复生活的信心,目前曹某已返校读书。
检察建议助推校园安全整治。结合本案,针对教育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教育局充分采纳建议,在全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了预防校园暴力与欺凌主题班会活动,并联合相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坚持双向保护理念,既依法维护涉罪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有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