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国家赔偿制度作用发挥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信、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完善办案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强化制度建设,依法办理案件,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建设,国家赔偿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随着赔偿程序健全完善、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加强、赔偿金支付机制优化等,长期制约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国家赔偿工作基本实现了依法、公正、及时、有效赔偿的目标。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个别案件不及时赔、不依法赔的突出问题,高检院积极研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强调依法办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切实将国家赔偿案件纳入法律程序运行,依照公开程序办理,必须接受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制约和社会各界监督,不得在法外“摆平”,搞“隐形赔偿”。二是强化制度建设。2015年底,高检院、高法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些地方存在的长期挂案不作结论,导致国家赔偿程序无法启动、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等突出问题,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加强对司法权监督制约。三是加强沟通协调。经与高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在中央国家机关层面建立国家赔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统一的问题研究平台、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形成执法共识、促进问题解决、完善制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国家赔偿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担心追偿、追责,不愿依法定程序办理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确实是依法办案的一大障碍,但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强化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审查和制约职能,即便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受理、不赔偿,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解释》发布实施后,挂案不作结论问题也将得到破除,目前已经显现出良好效果。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执法观念的转变,不依法定程序办理的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实践中存在不少过去依照信访程序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又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依法不能满足的过高要求,矛盾化解工作压力大。对这类案件,我们主张仍然要纳入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不能再走回司法问题信访化的老路。三是对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仍然存在认识不一致或者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对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容易形成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当然,实践中确实存在国家赔偿金支付不够及时的问题,但还没有发现因为财政经费不足最终导致赔偿金不予支付的结果。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机关在财政部门拿不出经费的情况下,甚至先行垫付赔偿金。赔偿金支付不及时问题,不仅因为赔偿案件的办理多部门、多层级,还与财政支付体制有关。
保监会认为,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提高国家赔偿效率,改善目前存在的国家赔偿难度大、预算少、流程慢等问题。对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财政预算困难、责任主体归属不清、赔偿过程推诿扯皮等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认为难以完全通过保险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资金预算,优化赔偿程序,进一步厘清责任主体。保监会表示,将积极引导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相关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通过保险的大数法则和杠杆效应,优化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