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林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消费公益诉讼亟待出台法律规范的建议》收悉。其中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高检院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5年7月2日,高检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月6日,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4月24日,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消费者协会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但由于对检察机关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特殊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二审程序启动等问题,理论研究不足,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少,力量不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改革任务叠加,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原因,目前办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尚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诉前程序特别是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争取尽早实现突破。同时,大力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研究,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定位、诉讼请求、举证责任、权利义务、赔偿款管理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