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13号建议的答复
李琦、李勤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是在总结建国后检察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责,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较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织法。现行《检察官法》是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的,自实施以来,对我国实现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在实践和改革中不断深化,特别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陆续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的职责。因此,正如你们在建设中指出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法治发展的新情况,《检察院组织法》及《检察官法》的修改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对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高检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进行了长期的问题梳理、资料搜集、研究论证工作,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进行了多次大规模高层次的讨论,为《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明确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2014年6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室的负责同志到高检院,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进行座谈。11月,全国人大内司委马馼主任在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2015年2月,全国人大内司委专门听取了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为推动《检察官法》的修改,高检院设立检察官法修改小组,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研拟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与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沟通意见。今年6月,《检察官法》的修改列入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
目前,《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修改既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有很好的实践基础,修改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非常赞同你们提出的修改建议。《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修改,一是应当将现行法条中一些已经过时的表述予以修正,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观点、基本要求予以贯彻,实现《检察院组织法》的与时俱进;二是可以把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成果以及近年来取得共识的一些问题制度化、法律化,同时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邻法律做好衔接;三是可以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人员选任及检务保障制度,强化检察队伍建设。这对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你们对于《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修改问题的研究十分深入,提出的建议契合改革实际,也是当前检察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考虑到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相关问题应当在改革中逐步推进,有些需要待相关改革试点取得成果后予以进一步明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调研,梳理理论研究成果,总结改革试点经验,推动《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修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