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等1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体制性工作平台,对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检察制度的许多内容需要在法制建设和检察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因此,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指出的,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基层检察室的规定较为原则,也不够明确。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察室条例”),尽管自颁行以来对基层检察室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基层检察室运行的新情况。
对于基层检察室的建设,高检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基层检察室的设置及规范化运作。2010年10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2011年3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和开展巡回检察等工作,探索完善派出检察室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和运行规范,严格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2013年11月,高检院印发《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要采取派驻检察室、建立联系点等有效形式,打造共建协作平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目前,对于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职级规格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各地仍然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高检院已就派出检察室的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开展广泛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基层检察室的规定,从而明确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职权定位、工作机制等相关问题。同时结合改革实践,对《检察室条列》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助于基层检察室长远健康的发展。你们提出的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基层检察室规定以及对《检察室条列》进行修改的建议契合改革实际,我们深表赞同。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继续深入调研,梳理理论研究成果,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努力将基层检察室的相关问题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中予以科学、合理的明确;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采取措施,提出修改建议,推动《检察室条例》的修改尽快列入议事日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