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89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3 14:39:00  来源:

  唐群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检察实践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高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司法实践,是应然选择。我们认为,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别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行深入调研,指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发挥司法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认真研究采纳。

  一、关于环境资源类案件量刑规范问题。检察机关历来注重发挥检察职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力度。高检院对涉嫌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2015年7月31日挂牌督办第一批10起重大案件,2015年12月18日挂牌督办第二批5起重大案件,依法从严打击了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案件数量和质量均大幅提高。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认知度。高检院与高法院积极制定司法解释,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保证刑事追诉案件罪责刑相适应。2008年,高检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其中对相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15年高检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效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工作。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设立环境资源保护专刊、发布典型参考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审理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高法院还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就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加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和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量刑失衡、量刑标准缺乏衔接以及非监禁刑适用率过高等问题,对有关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并就产生问题的原因认真调查研究,一方面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促进人民法院裁判量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刑罚适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密切关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和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态势和特点,与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做好司法解释修改和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以切实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生态修复工作的制度保障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高检院于2015年7月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12月24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根据《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截至2016年4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554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50件。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25件,其中民事案件35件、行政案件290件。对于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未履行职责或者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已提起公益诉讼15件。

  下一步,针对您所提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林地修复费用及林木补种费用的征收问题,我们将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有关改革要求,探索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属于刑事裁判的执行部分,我们将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监督法院加大相关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对于修复费用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我们将稳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环境资源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编辑:陈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