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律师同步介入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15年6月8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同年7月10日,高检院印发《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试点工作。2016年3月15日,高检院筛选10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典型案例下发各地,供参考借鉴。目前,全国省级检察院已全面推开该项工作,分州市检察院也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面推开。
一、关于扩大介入范围问题。您的建议契合当前试点阶段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的范围。如山东等地明确律师介入范围为检察机关作出过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体包括:(1)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2)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案件;(3)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4)不服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决定的申诉案件;(5)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决定的申诉案件;(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四川等地明确律师介入范围为:(1)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信访人不接受检察机关解释疏导、久诉不息的;(2)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检察机关作出或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重访、缠访、闹访的;(3)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已经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4)检察机关认为律师适宜参与的重大、敏感信访案件;(5)信访人申请要求律师参与的;(6)其他需要律师参与的情形。
二、关于邀请律师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法律解释、化解矛盾工作问题。您的建议非常中肯,既体现了《意见》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意见》明确指出:“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工作中,一些地方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关于对上门求助检察机关的弱势群体,由控申接待干警联系所建律师库的律师为其提供无偿法律帮助问题。您的建议彰显为民情怀,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必须坚持的理念和原则。《意见》指出:“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同时,《意见》指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意见,建立“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工作站”“涉法涉诉信访律师库”“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制度,便于检察机关联系律师为信访人特别是弱势群体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下一步,高检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充分考虑您的相关建议,进一步明确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积极配合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司法部表示,将会同全国律协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励激励等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经费保障,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