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1 14:51:00  来源:

  郭连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过于原则的问题,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3年,高检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参考意见》(以下简称《参考意见》),对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宏观指导。《参考意见》共22条,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审查方式、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的实体性标准等,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判断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考量因素。《参考意见》对全国检察机关2013—2015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16年,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分工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三部门共同承担,变更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部门单独承担,高检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规定》共29条,分为总则、立案、审查、结案、附则五章,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全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全新制度,实践中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需要我们对新问题持续关注、总结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法。《规定》出台之后,根据各地反馈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期进一步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全方位地增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时进一步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程序、实体性标准以及说理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编辑:陈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