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27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1 14:52:00  来源:

  黄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下检察机关未检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成年人检察在司法理念、价值追求、职责使命、工作内涵等方面与成人司法有明显不同,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从事这项工作。近年来,高检院高度重视加强未成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先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对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机构提出要求。今年3月,高检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对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尤其是专门机构建设提出要求。在高检院推动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截至今年3月,全国共设立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02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业办案组1400多个;7000多名检察人员从事未检工作,其中绝大部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心理咨询师资格。

  2016年6月2日,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工作30年座谈会,曹建明检察长就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努力推动专门机构、专门办案组织建设。从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注重处理好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关系,争取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部门支持,结合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加强专门机构、专门办案组织和专业化建设。对案件较少的地方探索集中管辖,指定一个基层院设立独立机构,集中办理一定区域范围的未成年人案件。为了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检察院承上启下、指导地方的作用,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底前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下半年,我们将赴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省级检察院进行督导,并计划在11月份召开推进会,确保实现这一目标。

  二是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专门机构的职能。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程、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相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案件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三是建立稳定的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队伍。选拔认同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理念,具备过硬办案能力和帮教、沟通能力的检察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根据受案范围、职能拓展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和不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察官类别的特殊素能要求。目前,高检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价体系,合理确定未检专门机构人员数量、员额配置,用政策和机制留住人才、稳定队伍。

  四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对全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开展分级、分类业务培训,丰富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坚持每年组织一次全国业务培训,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国业务竞赛,推动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能力建设。加大骨干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人物和业务骨干的引领带动作用。

  高检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尤其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本地专业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措施,就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级院向上级院述职,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高检院述职时,要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情况作为报告内容之一。

  我们相信,在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一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编辑:陈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