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62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5 15:08:00  来源:

  王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和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海洋局和环境保护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探索开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十三个试点省份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689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案件51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638件。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其中民事7件、行政8件、行政附带民事1件。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分别提起授权后全国首例行政、民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贵州锦屏县检察院诉县环保局怠于履职案成为授权后全国首例判决的公益诉讼案件。今年5月,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推进会,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提出试点具体目标和时间节点。关于在环境执法领域开展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改革,高检院已经形成方案报中央政法委。

  您提出的在《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海洋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建议,环保部表示赞同,并且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环保部还表示将积极反映您的建议,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修订、制定的各项工作。国家海洋局则认为,现阶段将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内容的时机并不成熟。主要理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授权性规定具有排他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主管部门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没有特指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尚处于试点阶段,有关理论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实务操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积累,目前未达到制度成熟可以纳入法律条款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关于环境问题的一般性、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规范问题,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类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作出公益诉讼规定是适当的,其他法律无需再作重复规定;公益诉讼问题属于法律程序规范问题,不属于实体问题,不适合在作为实体性特别法的各项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结束后,认真总结评估,协调各方意见,努力形成共识,统筹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立法建议,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和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