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68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5 15:07:00  来源:

  朱征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力度》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试点以来,高检院先后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相继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关于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法律文书》,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规范。根据《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选定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省份。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各地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689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案件51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638件。在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401件,占62.9%。各地共上报高检院审批案件39件,经高检院批复同意后,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其中民事7件、行政8件、行政附带民事1件。有6件法院已作出判决,其中有4件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另有1件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后,检察机关撤回了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大有作为、大有可为,也初步展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重视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顺利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做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极意义和成效的宣传,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二是重点宣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行为,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要督促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要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三是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积极推动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呼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工作,推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