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87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5 15:02:00  来源:

  史小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司法手段应成为环境治理新常态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高法院、环保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立法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问题

  关于确立《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的立法地位。正如您所指出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法律位阶上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没有差别,权威性确有不足,导致某些规定的实施效果不佳。对于该问题,环保部已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努力在下一步立法过程中改进,同时积极推动环境法的法典化,构建更为合理的环境立法体系。

  关于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问题。《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所限制,是采取稳扎稳打的思路,但并不意味着会一成不变。我们均赞同您提出的“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全面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的建议。《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环保部曾多次建议立法机关,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放宽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高检院、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环保部也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作。2015年至今,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2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6件。随着制度宣传和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16年受理案件的数量有明显增长。环保部表示,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一是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不断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犯罪,特别是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共批准逮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8365人,起诉27101人。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2015年3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前已建议环境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852件233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040件2456人。检察机关还注重依法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2015年,共立案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90人。三是积极探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监督重点,开展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各地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其中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889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689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案件51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638件。各地共上报高检院审批案件39件,经高检院批复同意后,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其中民事7件、行政8件、行政附带民事1件。法院已对6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高法院一直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回应民众关切,增进人民福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等破换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公正审理环境侵权案件,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责任。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会同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相关犯罪,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积极从刑事、民事、行政多方面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二是通过办理一批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上的特殊作用,结合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促使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三是在全面总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积极呼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关于落实环境司法改革举措问题

  关于改革管辖权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所以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系因公益诉讼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目前尚处于探索积累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考虑到有些开展公益诉讼较早的基层法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且进行了跨行政区域划集中管辖的探索,《解释》专门规定中级法院在确有必要时,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后将本院管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已有基层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并作出判决,因此,由基层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可行的。

  关于司法本身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权益保护需要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需要和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专门机构,明晰职责分工,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特别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智库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

  关于提升环境司法的主动性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中立原则的同时,也要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能作用,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对此,《解释》从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以及酌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适度限制,主动移送执行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强化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2013年6月,高法院、高检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保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年,高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以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2015年,高检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高法院在环保部的配合下完成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订了《环境损害坚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和《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技术规范》。为落实相关协调机制,高法院还与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对公益诉讼中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资料以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需要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高检院已先后走访了环保部、公安部,形成了互通情况、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共同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建立和完善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达成了共识。通过联席会议、相互走访、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式大力拓展知情渠道,摸排案件线索,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与环保部、公安部、高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起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推动在环保领域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环保部表示,将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和落实有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形成环境执法和司法合力。

  五、关于加大对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保护力度问题

  公众参与对加强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环保部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先后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当前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国务院提出的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高检院高度重视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的问题,2014年8月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同年10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www.ajxxgk.jcy.cn)正式上线运行。各地检察院通过多种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污染环境案件的有关信息亦可通过该网络查询得知。目前,高检院利用信息公开网和“两微一端”等渠道及时发布审查逮捕和监督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法律,回应社会关切,赢得社会公信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高法院表示将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依法公正审判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对公众的教育、引导、评价作用。对于您提出的其他建议,我们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进一步加强沟通推动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