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81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5 15:06:00  来源:

  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在经历持续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始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二款,即“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案件时,当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没有适格的民事原告主体,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集体,在指控犯罪的同时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诉讼模式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能够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促使被告人赔偿因犯罪所造成的国家、集体财产损失,及时修复所破坏的环境,提高办案实效。

  在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监督重点,开展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截至目前,试点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其中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889件。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有6件法院已作出判决,均系环境资源类案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刑事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在一些案件中,既追究了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也追究了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和涉及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如已经由法院判决结案的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许建惠、许玉仙既被法院追究了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是,对于您提出的针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中不特定人所遭受的损害,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因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实践不够。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要求,在总结环境公益诉讼经验的基础上,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和配合,就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强调研和论证,稳妥进行探索和实践,实现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