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7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9 15:35:00  来源:

  农工党中央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环境案件集中管辖问题

  实行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非诉行政审查案件集中管辖,对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涉环境保护案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由专门的办案组进行办理,提高了涉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水平和办案效率。如贵州省多地检察机关均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检察处等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涉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实现涉环境保护案件的专门化受理、专业化办理,促进了环境司法标准的统一,提高了涉环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下一步,高检院将在认真研究吸纳你单位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和推广设立涉环境案件办理的专门机构或专门的办案小组办案模式,创新涉环境案件办理机制,不断推动环境保护司法专门化工作。

  二、关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是当前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要求,正在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高检院于2015年7月1日制定并下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包括污染环境的民事案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止目前,试点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其中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889件。已有6件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均系环境资源类案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下一步,高检院将会同人民法院继续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改革试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关于改进环境刑事案件判决方式问题

  对环境刑事案件,允许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代表国家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对于有效阻止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及时修复被破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二款,即“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办理涉环境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没有适格民事诉讼原告的,在指控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林地失火案提起公诉时,由检察机关为主体代表当地的村民小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由被告人及时对烧毁的林地补种树苗,及时修复了被破坏的环境,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你单位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高检院将结合你单位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促进及时保护和修复被破坏的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编辑:辅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