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24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25 14:36:00  来源:

  谭有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问题

  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明确部署,是检察权规律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办案机制和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现实需要。您提出的“以突出检察官主体作用为核心,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依托,对检察职权进行科学配置,对内设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对运行机制进行科学设计,对行使权力进行全面监督”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高检院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日前,该《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高检院研究提出有关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办法,下发各试点省份参考,以保证主任检察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关于强化内外监督制约规范检察权运行问题

  强化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提升能力素质,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规范体系。一是完善司法程序规范。2010年,高检院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面明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司法办案流程,2013年又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修改进行全面修订。为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依法明确和细化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二是完善司法标准规范。高检院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会同高法院先后就办理行贿、渎职、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32个,明确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先后发布5批19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分两次对1949年以来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废止165件。三是完善司法责任规范。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高检院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一是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细化传唤、讯问等程序性要求,依照法定条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制定“十个依法、十个严禁”。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对每一次讯问必须全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二是严格规范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高检院制定审查逮捕、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定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细化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卷宗材料。三是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高检院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颁布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明确和规范监督职责和程序。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2014年3月起部署开展专项检察,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立案查处背后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9人。

  (三)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是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2011年,高检院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2013年11月,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融办案、管理、统计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特别是对办案流程、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二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规定。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制约,合理划分司法办案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一审判决报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建立司法办案监察建议、重点案件回访监督制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实施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检察人员遇到打探案情、干预办案的,必须及时报告。

  (四)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2014年9月高检院启动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深化人民监督员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目前,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高检院在充分总结一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1月,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提出完善公开审查、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等公开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建设,规范检察权的行使,以公开促公正。同时,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强化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去年底,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更加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