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检察官法》是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的。《检察官法》的制定与修改,对于提高检察官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管理,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现行《检察官法》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法制发展和检察工作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近年来,高检院积极推动《检察官法》的修改,设立检察官法修改小组,对修改检察官法进行专门的调研论证,并研拟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联系协调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内司委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意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1年7月,中组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试行)》,2013年3月中组部与高检院会签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官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分离出来,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目前,我们在研究制定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检察官任职人选,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以及检察官逐级遴选等改革(建议)方案,拟针对不同类别的任职人选,根据检察院的等级及不同岗位部门,分别设置不同的资格条件,强调和突出检察官的专业化。我们还将逐步研究制定各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办法以及不同类别人员之间的交流条件和程序,探索实施对检察机关各类人员分类录用、分类遴选、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管理方式,使各类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这些举措都旨在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目前,《检察官法》的修改已纳入本届人大常委会调整后的立法规划。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对《检察官法》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研究,积极推动修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检察官的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