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80号提案的答复
2018-01-05 10:55:00  来源:

  巩富文、倪慧芳、李钺锋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于2003年8月报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实行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检察机关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主动接受作为群众代表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在党的多个重要文件中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有利于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人权保障,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会议强调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制度运行提供充分而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导致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早在2004年,党中央就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示中,提出要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此后,中央又在多个重要改革文件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2014年9月印发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于2015年内“通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健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贯彻落实宪法精神,促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既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我们完全赞同你们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在修订组织法中明确人民监督制度的内容,是比较可行与现实的选择。目前,我们正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北京、吉林、浙江等10个省(区、市)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并在上述地区同步开展了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提高监督实效,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奠定实践基础。下一步,我们将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做法,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做好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