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环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于2003年8月报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实行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检察机关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主动接受作为群众代表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十多年的实践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有利于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人权保障,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在党的多个重要文件中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2014年9月开始,高检院与司法部在北京、浙江、福建等10个省份启动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本次改革的重点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你们提出的建议,《方案》已有充分考虑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问题。《方案》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高检院与司法部研究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央批准同意了这一改革思路。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方案》对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也作出了原则规定。
关于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职责范围问题。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也是本次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方案》明确规定:建立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台账供人民监督员随时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让人民监督员从更多渠道获知检察机关办案信息。三是建立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制度,丰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形式,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为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的实现,《方案》强调,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特别是提出要设置复议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救济机制。
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的考核机制问题。《方案》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贯彻落实宪法精神,促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既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我们完全赞同你们提出的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立法保障的建议。《方案》对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高检院正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修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保障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配合司法部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程序、对培训和考核人民监督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加强调查研究,认真配合立法部门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