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16号提案的答复
2018-01-25 15:26:00  来源:

  张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举报人保护制度建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一贯重视保护举报人工作,在鼓励群众举报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确保他们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4年,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举报人保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制度上加强举报人保护工作,防范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

  一、关于向社会公布举报管辖规定问题。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将举报宣传常态化,除了开展日常宣传之外,每年6月份的第四周为“举报宣传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举报宣传。主要采取的宣传措施有: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工作有关情况。二是运用媒体广泛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子屏、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开设专栏、进行访谈交流、在线互动等方式广泛开展举报宣传;发挥检察院网站和12309举报网站的主阵地作用,并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全面、系统、有效地开展举报宣传。三是深入群众,“走出去”实地宣传。各级检察机关集中组织力量走进乡村、社区、机关、企业、学校设点宣传,张贴宣传挂图,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和当面举报,与群众面对面开展宣传;开展检察长预约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活动,延伸宣传触角,倾听群众呼声。四是依托警示教育基地与检察开放日,“请进来”深入宣传。各级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机关干部、人民群众走进检察院,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分批组织机关干部、企业职工、乡镇基层组织人员等到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参观,通过案例展览、播放专题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二、关于分开管理举报人信息和举报线索问题。《人民检察院

  举报工作规定》严格规定了举报工作中的保密要求,每一条举报线索从接收、审查、审批、分流,都限制在最小范围,无关人员(即使是举报中心内部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保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如: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不能私自摘抄和复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严禁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等等。同时,强化举报线索管理,减少举报线索流转环节,尽可能实现举报线索的“直达”,增强举报线索的保密效果。

  关于审判环节举报人保护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得安排举报人在诉讼中出庭作证,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三、关于建立举报人档案和查阅制度问题。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均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举报人档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于举报人档案的查阅,有明确的权限要求,未授权者一律不得查阅。

  四、关于立法单独规范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泄密犯罪问题。将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举报人有着重要作用,十分必要。我们将结合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试点工作,对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等问题,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