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341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13 14:43:00  来源:

  周光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少捕慎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羁押率问题

  为降低审前羁押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高检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高检院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规范司法、精细办案为导向,深入推进“非羁押诉讼”,出台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出台《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提供精准指导。针对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高检院在大量收集案例、研究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组织编写50个常见疑难罪名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等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各地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二是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与适用中的突出问题,2015年10月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移送、审查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标准,理顺办理程序,有效促进了逮捕强制措施的依法准确适用。三是探索建立审查逮捕阶段的司法审查模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辩解和意见,积极探索开展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诉讼式审查制度,推动逮捕的司法化审查,依法对虽然构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捕。四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替代作用。为解决当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保障诉讼作用有限,导致“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等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使用“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等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既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为无固定住所和经济来源的人员创造了不被羁押的条件,有效降低了逮捕羁押率。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相关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论证,积极积累经验做法,为推广使用奠定基础。

  二、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问题

  今年1月,高检院召开座谈会,研究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改革试点需要深入探索的主要问题,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推进试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以开展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专项检查监督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与开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紧密结合,提升监督品质,研究制定《关于规范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加强对涉及民生犯罪的监督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涉及民生犯罪的监督还需要加强”,并指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推动建立并有效运行‘两罚衔接’工作机制”。高检院作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改革的牵头单位之一,多年来,领导和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承担了大量“两法衔接”牵头、协调、推动工作。一是推动立法修改,制定司法解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高检院的推动下,新增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明确这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初步消除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衔接上的障碍。高检院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新增“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内容,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二是主动汇报联络,优化衔接形式。高检院在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过程中,充分尊重中央政法委的牵头主导作用,多次主动向中央司改办汇报检察机关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情况,询问落实《实施方案》的近期计划,寻求共同开展工作的方式,为下一步工作提前布局。同时,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双打”办保持经常性联系,通报、询问近期工作计划,会商继续深化机制健全完善的举措。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工作合力。2015年12月,高检院与高法院、公安部、食药监总局会签下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该办法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层面特定领域开展“两法衔接”的第一份机制建设文件,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两法衔接”规范性文件奠定了基础。四是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专项活动。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机制渠道,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672件,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17482件,公安机关立案15983件19501人,立案的案件数占到建议移送数的90.4%。五是建设信息平台,推进网上衔接。高检院与全国“双打”办密切协作,深入调研,推动打击侵权假冒领域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小平台”)广泛建立,天津、辽宁等26个省(区、市)已建成省级“小平台”。检察机关还主导建设了覆盖众多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大平台”),北京、安徽等15个省份在全省(区、市)或大部分地市建成,上海、宁夏等8个省份已实现省(区、市)、地市、区县三级连通。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而未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2594件,占到同期全部受理数的14.1%,逐步实现以技术手段提升衔接功效的目的。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继续大力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适时召开公安、食药监、环保、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推动环保领域“两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与环保部、公安部、高法院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切实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提高侦查监督现代化水平,加强对涉及民生犯罪的监督。

  四、关于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问题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2015年12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对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检察机关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重点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依法保障,指派检察人员定期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场进行巡回检察,发现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者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检察意见。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不当727人,有力保障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巡回检察工作力度,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典型案例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编辑:陈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