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晓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公众面对日益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希望检察机关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开启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先河。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进行了积极谨慎的探索,积累了公益诉讼的经验,使得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日益彰显。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项制度一直得不到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2日,高检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月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规范,并选定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份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试点过程中,在高检院的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各种衔接平台,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会签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实体、程序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在个案的办理中,各试点检察院与法院就管辖、受理、审理等程序和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问题反复交流、达成共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截至目前,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的6件案件,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来说是一项新事物,对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深认识,并逐步把握其规律。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意见和建议,继续与有关部门相互沟通,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进行。同时,加强对有关理论问题的梳理和研究,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