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县级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派出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及职能定位的问题
目前,法律对于派出检察室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仍在积极探索中,对派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职级规格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高检院在2015年修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中增加了“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的改革任务要求。高检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机关相关部门就派出检察室的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开展广泛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中予以充分考虑,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关于加强检察室人员配备、检务保障的问题
2010年10月,高检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当前的执法环境、群众认可程度等因素,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下沉检力。此后,派出检察室作为检力下沉的载体,各方面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利用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契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检力资源、政法专项编制资源、司法经费资源等向基层派出检察室倾斜。
三、关于充分发挥和宣传检察室职责的问题
多年来,各地基层检察室利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地缘优势和执法办案的专业优势,综合运用受理群众举报、社情民意调查、法律咨询等措施,广泛收集排查案件线索;通过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室、巡回宣讲、预防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通过普遍会签经常性工作联系、业务协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专项监督、人民法庭民行案件跟进监督等专项活动,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极大地提振了基层群众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信心。今后,我们将利用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创造条件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室的职能,并进一步加大对检察室职责任务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更多的了解检察室,理解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