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06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28 16:05:00  来源:

  李朝鲜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矫正中的购买社工服务问题。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社区矫正活动既包括刑罚执行的内容,也包括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等社会属性的内容。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指出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少事多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既可以有效缓解人员不足的矛盾,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一般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工作,又可以发挥专业特长,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矫正、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拓展社区矫正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水平。因此,我们完全赞同你们的建议。准确把握和顺应社区矫正的客观规律,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应该是今后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高检院作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已经在立法工作中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研、论证等工作,支持和推动立法明确政府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

  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购买社工服务问题。目前,各地都组建了社工队伍,很多高校也设立了社工专业。较之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司法社工以其专业性、稳定性见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开展了多项探索,如北京、四川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由司法社工、公益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覆盖各区县的社工力量,建立起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捕、不诉考察帮教的社会观护制度,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全国的整体状况却仍不容乐观,多数地方通过各种努力整合社会资源,实际效果却很不理想,同时,大量社工找不到帮扶对象。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社会资源并未实现有效链接。

  2014年1月10日,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域的主要服务领域。一是正面联系:通过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等社会工作方法,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接触联系,提供有针对性的引导和帮扶;加强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进驻大型商企、市场、城中村等流动人员高度密集区域开展工作。二是临界预防:关注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视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三是行为矫治:对有不良行为或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通过进驻社区、学校、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工作项目,加强制度规则意识教育和法制底线教育,纠正和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四是社会观护:协助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开展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等工作,帮助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减少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

  为加强与上述意见的有效链接,形成工作合力,高检院于2015年5月12日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明确规定:“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高检院已就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逐步探索建立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编辑:陈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