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57号建议的答复
2018-01-02 14:55:00  来源:

  何胜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旗县级检察院派出院纳入检察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高检院组织研发了集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于2013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上线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达到了信息高度共享和有效整合,提升了全国检察机关整体执法能力、效率和水平。高检院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发展,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计和部署过程中,考虑到有些基层检察院设有派出院的情况,在部署和系统配置上做了相关安排。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基层院派出院5个,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的4个基层院下派,分别为:鄂伦春自治旗院下派大杨树地区院和甘河地区院;满洲里市院下派扎赉诺尔矿区院;鄂温克自治旗院下派大雁地区院;陈巴尔虎旗院下派宝日希勒矿区院。根据工作需要,2013年12月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已将大杨树地区院、大雁地区院和扎赉诺尔地区院内设机构及人员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并在系统中配置了相关办案权限,这三个派出院能够在系统中办理案件。其他2个派出院未在系统中单独配置权限的原因是:鄂伦春自治旗院下派甘河地区院人员少(4人),案件少(全年2件),没有接入检察专线网且距离鄂伦春旗院较近,可在旗院实现网上办案。甘河地区检察院目前在系统中为检察长陈蛟和控申科干警窦宝国配置了相关职能权限。陈巴尔虎旗院下派宝日希勒矿区院因旧楼不满足保密网络建设要求,检察专线网未安装加密机,不具备安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条件。

  已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大杨树地区院、大雁地区院和扎赉诺尔地区院,采用不单独增加派出院配置的模式,将派出院相关业务科室配置在旗院对应业务科室下,按业务类型实现网上办案。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下派大杨树地区检察院为例:该院有干警14名,内设办公室、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案管办等7个职能科室,分别配置在旗院对应业务科室下。如侦查监督业务,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鄂伦春自治旗院侦查监督科命名为“侦查监督科”,大杨树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命名为“大杨树院侦查监督科”。这种配置方式基本满足了现阶段大杨树院各检察业务的办案需要,相关科室的办案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展。截至2015年4月30日,大杨树院案管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1件67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1件121人。大杨树院侦监科审结案件51件67人,大杨树院公诉科审结案件63件104人。大杨树院控申科受理举报线索7件,初核7件。

  三个派出院虽然实现了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办理案件,但根据一年多来的系统运行情况来看,目前的配置方式还不够直观,没有充分凸显派出院的职能特色和相对独立性,在配置方面还有可以优化的空间。个别没有接入统一业务系统的派出院在实际办案中还存在一些不便。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应用,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置,强化派出院的相对独立性。改变过去将派出院相关业务科室配置在旗院对应业务科室下的做法,将派出院作为旗院的一个内设部门,单独增加派出院配置。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下派大杨树地区检察院为例: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置中,将在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下单独设立大杨树地区检察院,在大杨树检察院下再设立大杨树院的公诉科、侦监科、民行科、控申科等业务科室,使大杨树检察院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存在于统一业务系统中,使派出院的案件办理流程更清晰合理。

  二是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检察机关,加快有条件的派出院实现网上办案。针对两个派出院尚未接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情况,高检院与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检察院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陈巴尔虎旗院下派宝日希勒矿区院的办公用房立项已得到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准,目前正在筹建中,相关配套设施同步进行规划完善,预计2016年上半年能够投入使用,届时将安排上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鄂伦春自治旗院下派甘河地区院因业务量少、人员少、干警年龄老化,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时,需要旗院相关科室进行协助,且目前的配置方式能够满足当前办案需要,不需要单独配置。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应用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今年4月,高检院建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人才库,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有16名优秀干警入选了第一批人才库。人才库的建立对带动提升全体检察人员系统应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进入人才库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锻炼,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学习深造等措施为入库人员的成长创造条件,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才库的作用,依托系统应用人才,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警系统应用的指导。拟于近期组织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强化系统应用,增强干警在流程管理、系统配置和维护方面的能力。同时,针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高检院和自治区院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给予及时指导和支持,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稳运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

  编辑:许洪峰